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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新区(眉山)年鉴 2024
T i a n f u N e w A r e a ( Me i s h a n) Ye a r boo k
产生的实际支出,包括进货成本、场地租金、资产 元)~100 万元(不含 100 万元)的部分,最高可
折旧、劳务薪资、维修费、运输费、保险费及其他 以提取该段年度经营性收益的 15% 作为奖励金。
成本摊销等。 (三)年度经营性收益在 100 万元(含 100
(四)年度税金及附加是指年度内村级集体 万元)以上的部分,最高可以提取该年度经营性
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 收益的 20% 作为奖励金。
定应负担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 第八条 存在下列几种情形的不得申报奖励:
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 (一)集体经济组织年度经营性收益在 10
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两年年度经营性收益负增长
(五)年度管理费用是指年度内因村级集体 率在 10% 以上的。
经济经营管理活动而产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集体 (二)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混乱、入账不
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 及时、账目无法界定,年度集体经营性收益核算
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修费等。 不准确的。
(六)其他应还债务是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 (三)存在集体资产流失、贪污腐败、挪用截
活动贷款或历史负债分摊到当年度应该予以偿 留、虚报收益等以及其他违纪违法情形的。
还的部分。 (四)当年度班子民主测评“满意”或“优
第五条 具有多个下属公司或者发展项目 秀”占比在 90% 以下的。
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年度经营性收益等于各个 (五)当年度出现重大信访稳定事件、重大安
下属公司、发展项目年度经营性收益的总和。 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等问题的。
(六)其他不适宜奖励的情形。
第三章 奖励设置 第九条 当年度非正常离任、考核“不称职
(不合格)”、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尚在影响期的村
第六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按照从严掌 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成员和“两委”干部不
握、科学合理的原则,从年度经营性收益中提取 得发放奖励金。
奖励金,对集体经济组织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
奖励。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七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圆满完成年度
目标任务,且年度经营性收益达到 10 万元及以 第十条 奖励金提取发放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上的,可以根据年度经营性收益情况,分段提取 (一)核算提取基数。由乡村振兴局指导,
奖励金。 各街道(镇)具体把关,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
(一)年度经营性收益在 10 万元(含 10 万 展全面的“三资”清查,清理债权、债务,在此基
元)~50 万元(不含 50 万元)的部分,最高可 础上,准确核算全年收入和费用支出,严格按照
以提取该段年度经营性收益的 10% 作为奖励金。 第二章“收益核算”中明确的标准确定奖励金
(二)年度经营性收益在 50 万元(含 50 万 提取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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