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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新区(眉山)年鉴 2024
           T i a n f u  N e w  A r e a  ( Me i s h a n)   Ye a r boo k


            产生的实际支出,包括进货成本、场地租金、资产                             元)~100 万元(不含 100 万元)的部分,最高可
            折旧、劳务薪资、维修费、运输费、保险费及其他                             以提取该段年度经营性收益的 15% 作为奖励金。

            成本摊销等。                                                (三)年度经营性收益在 100 万元(含 100
               (四)年度税金及附加是指年度内村级集体                             万元)以上的部分,最高可以提取该年度经营性

            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                               收益的 20% 作为奖励金。
            定应负担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                                 第八条 存在下列几种情形的不得申报奖励:

            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                                (一)集体经济组织年度经营性收益在 10
            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两年年度经营性收益负增长
               (五)年度管理费用是指年度内因村级集体                             率在 10% 以上的。

            经济经营管理活动而产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集体                                 (二)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混乱、入账不
            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                             及时、账目无法界定,年度集体经营性收益核算

            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修费等。                                     不准确的。
               (六)其他应还债务是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                                (三)存在集体资产流失、贪污腐败、挪用截
            活动贷款或历史负债分摊到当年度应该予以偿                               留、虚报收益等以及其他违纪违法情形的。

            还的部分。                                                 (四)当年度班子民主测评“满意”或“优
                 第五条 具有多个下属公司或者发展项目                            秀”占比在 90% 以下的。

            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年度经营性收益等于各个                                 (五)当年度出现重大信访稳定事件、重大安
            下属公司、发展项目年度经营性收益的总和。                               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等问题的。

                                                                  (六)其他不适宜奖励的情形。
                           第三章 奖励设置                                第九条 当年度非正常离任、考核“不称职

                                                             (不合格)”、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尚在影响期的村
                 第六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按照从严掌                            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成员和“两委”干部不
            握、科学合理的原则,从年度经营性收益中提取                              得发放奖励金。

            奖励金,对集体经济组织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
            奖励。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七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圆满完成年度
            目标任务,且年度经营性收益达到 10 万元及以                                第十条 奖励金提取发放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上的,可以根据年度经营性收益情况,分段提取                                 (一)核算提取基数。由乡村振兴局指导,

            奖励金。                                               各街道(镇)具体把关,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
               (一)年度经营性收益在 10 万元(含 10 万                        展全面的“三资”清查,清理债权、债务,在此基

            元)~50 万元(不含 50 万元)的部分,最高可                          础上,准确核算全年收入和费用支出,严格按照
            以提取该段年度经营性收益的 10% 作为奖励金。                           第二章“收益核算”中明确的标准确定奖励金

               (二)年度经营性收益在 50 万元(含 50 万                        提取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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