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9 - 成都年鉴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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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效机制,组织制定和实施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预案,建 复、登记,向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四川省文物主管部门提交发掘
立健全定期检查、定期报告制度和文物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并公布 情况的报告,并编写考古发掘报告或者发掘简报。出土文物依法
文物保护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安全责任清单。 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四川省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
第七条 市和区 (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建立健全本 藏单位收藏;考古发掘单位需将出土文物留作标本的,应当按照有
辖区内文物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
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专门机构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
录档案,应当报四川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区 (市)县文物主管部
市和区 (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国有文物收藏 门对文化遗产资源进行系统梳理、分类整理和数字化管理,建设文
单位馆藏文物的级别,负责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 物数字信息化平台,发掘文化遗产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
第八条 鼓励建立文物价值传播推广体系,将文物保护利用 第十七条 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以及石刻、壁画、
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和干部教育体系。鼓励中小学利用文物 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可以根据其历史、
保护单位和博物馆进行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积极弘 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申报国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依法确定
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八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考
第二章 考古发掘 古和研究发现对成都市大遗址名录作出增补并公布。
第十九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区 (市)县文物主管部
第九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考 门,根据成都市大遗址的性质、规模、遗迹保护情况以及当地社会
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考古勘探发掘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经济发展规划,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专门的保护规
规办理考古勘探发掘报批手续。涉外考古发掘按照 《中华人民共 划和制定相关的保护措施,加强成都市大遗址的保护利用。
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勘探发掘。 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条 市和区 (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文物普查的基 确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
础上,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和地 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有关文物主管部门同意。涉
下文物重点监测区。 及文物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
第十一条 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地下文物重点监测区内进行 预算。
建设的新供地项目,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土地入库前向市文物主 第二十一条 禁止擅自修缮、迁移、拆除、原址重建不可移动
管部门申请办理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发掘手续;其他用地项目,建设 文物。
单位应当在申请项目生成前向市文物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下文物 文物保护单位确需修缮、迁移、拆除、原址重建的,由市文物主
调查勘探发掘手续,并持文物调查勘探发掘完毕证明申请办理建 管部门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
设工程规划许可。 不可移动文物确需修缮、迁移、拆除的,报经所在地区 (市)县文物
在前款规定区域外实施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会同市文 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确需原址重建的,由市
物主管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进行文物调查或 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
者勘探工作。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门在调查 第二十二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非国有不可移动
勘探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办法。 文物的所有人负责文物的修缮、保养,承担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
第十二条 配合建设开展的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所需经 任,并接受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不可移动文
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具体收取范围和标准,按照国 物的保护维修工程应当接受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由具有文
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物保护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三条 市或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属于国有的纪念建
发现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生产,保护好现场,并报告所在地 筑物或者古建筑,可以依法设立为博物馆、文物旅游开放点或者保
文物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 管机构,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
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发现重要文 府文物主管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
物的应当及时依法上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四川省文物主管部 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附
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考古发掘单位,及时进行文物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由该场所的管理使用人负
录
清理发掘。 责依法对其进行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并接受文物、民宗主管部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 门的监督检查。
分、藏匿。 第二十四条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四条 在生产建设中发现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地下 馆藏文物的,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内举办临时性大型活动的,应当
文物需要原址保护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经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同意,签署相关协议,明确文物保
停止该处建设。 护措施和责任,保证文物安全。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应
第十五条 考古发掘出土的文物,应当由发掘单位整理、修 当于拍摄工作完成或者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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