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1 - 成都年鉴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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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特色,体现时代特征,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坚持人文性、前瞻性、整                       应当具备与之相适应的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

          体性、大众性和专有性的原则。                                            (七)派生地名应当与主地名相协调;名称中含有本市行政区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                                    域、区片名称或者道路名称的实体,应当在该行政区域、区片范围
               (一)山、河、湖、湿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内或者该道路沿线;


               (二)区 (市)县、镇 (街道)等行政区域名称和区 (市)县人                      (八)地名命名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以及村、社区、区片等名称;                          法》的规定,使用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


               (三)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站点等名称;                     字和标点符号,并避免使用多音字、生僻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
               (四)城市公园、大型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名称;                           第九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征求社会各界、专家学者和当



               (五)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 (群)名称;                    地居民的意见。对城市快速路、主干道路和大型桥梁、广场等重要
               (六)门 (楼)牌号;                                     实体以及涉及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的命名、更名事项应当组织论证。



               (七)高速公路、铁路、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货运枢                      第十条 地名命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纽站、码头、水库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专业部门使用的                            (一)行政区域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二)区 (市)县范围内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公民、法人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相关地名命名的建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



             第五条 市和区 (市)县民政部门是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                      办事处受理和申报,经区 (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并组织论证后,报

          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工作。                                      区 (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涉及两个以上
             公安机关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维护管理工作。                             区 (市)县的,由相关区 (市)县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区 (市)县人



             发改、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                      民政府联合上报,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并组织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
          务、公园城市、文广旅、市场监管、档案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审批。
          内,协同开展有关地名管理工作。                                           (三)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

             第六条 市和区 (市)县地名管理和地名标志设置所需经费                       内以及其他区伸入绕城高速公路外侧五百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

          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区城市道路 〔包括跨区 (市)县道路〕、桥梁和隧道的命名,市人民


                                                               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在下达建设任务前,由市住建主管部门向市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与注销                              民政部门提出命名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
                                                               投资主体建设的项目由项目投资人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命名申
             第七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                       请,按照规定程序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

          输、水务、公园城市等部门编制本市地名总体规划。地名总体规划                        区域的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的命名,跨区 (市)县的由市民政部
          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门按照地名规划统一协调后,分别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
             地名总体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序审批。其他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分别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
             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以及                      规定程序审批。

          其他区伸入绕城高速公路外侧五百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的地                              (四)公园、大型广场、湖泊、河道等的命名,由相关部门向所
          名分区规划方案,应当依据地名总体规划由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                         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命名申请,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程
          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编制。其他区域的地名分区规划方案由所                         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在区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五)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的命名,由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单位按

             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的命名规划方案,应当依据地名总体规划                        照站点命名规划方案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民政部门按照规
          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管                         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理单位在编制轨道交通规划方案时同步编制。                                      (六)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 (群),应当依法



             第八条 地名命名应当符合地名总体规划的要求,反映当地                        在所在地的区 (市)县民政部门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并提供
          的历史、文化、地理等特征,并符合下列要求:                                相应的规划和产权资料。住建主管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和发

               (一)禁止使用有损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领土完整以及带有                     放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将项目业主取得的建筑物名称备案文
          民族歧视性的字词,不得使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字词;                            件作为申请要件,并纳入办事指南对社会公开。



               (二)禁止以国外地名、国内外企业名、产品名和商标名为道                          (七)乡村公路的命名由所在地的区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
          路、桥梁、隧道、轨道站点等城市公共设施命名;                               门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命名申请,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

               (三)禁止有偿命名地名;                                    府审批。                                                   附

               (四)本市范围内的镇 (街道)、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                         (八)高速公路、铁路、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货运枢


                                                                                                                      录
          得重名,并避免同音;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范围内                        纽站、码头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
          或者其他区域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城市道路、建筑物名称、村和社                        地名意义的名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命名规定执行。地名更名
          区的名称,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                                     和注销应当严格遵循与地名命名相同的审批程序办理。

               (五)标准地名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地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
          的专有属性,通名反映地名的类别属性,不得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                        按照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启动更名程序:

          者通名词组作地名;                                                 (一)在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范围内或者其
               (六)地名通名应当真实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建筑物通名                     他区域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同类地名重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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