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2 - 成都年鉴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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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区 (市)县、镇 (街道)、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
        村 (社区)等名称的;                                          涉及新建建筑物的,应当查验广告主的备案文件,并发布与备案名

             (三)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依法更名的其他情形。                           称一致的名称。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权限                            备案的建筑物名称标志应当在建筑物交付使用前设置。
        按照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启动更名程序:
             (一)在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范围内或者其                                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他区域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同类地名同音,或者地名使用多音字、
        生僻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                                            第十九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在标准地名公布之日起三十

             (二)派生地名与主地名不一致的;                                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因规划调整需要变更道路名称的;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地名
             (四)在项目建设施工前或者施工中因开发建设主体发生变                      标志应当设置在适当、明显且不被遮蔽的位置,不得突破建筑物外

        更,需要变更建筑物名称的,或者已建成建筑物所有权发生整体转                        立面轮廓线设置,并保持地名标志内容准确、清晰和标志牌完好。
        移,需要变更建筑物名称的;                                            地名标志不得承载广告。

             (五)因自然变化和城市建设等原因导致地域上的地理实体                          第二十条 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征得公安机
        被改造、被拆除或者消失,造成原标准地名与改变后情况不符的;                        关等地名标志设置管理部门的同意。

             (六)依照法律法规可以依法更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保护地名标志的
           本条第一款第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下,需要更名的,应                     义务。



        当征求当地居民的意见。                                              禁止涂改、污损、遮蔽、覆盖和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等损坏
           第十三条 因地名更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更换相                       地名标志的行为。
        关证照的,相关部门应当免收费用。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名标识标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                        牌设置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地名
        启动注销原地名程序:                                           标志设置单位限期改正:

             (一)因行政区划调整、城市建设或者自然变化而消失的地名;                          (一)标准地名公布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设置相关地名标志的;


             (二)原有地名已经更名的。                                         (二)地名标志未使用标准地名、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

                                                             书写、拼写不规范的;

                      第三章 地名的使用                                    (三)地名已经更名,地名标志未相应更新的;
                                                                   (四)地名标志锈蚀破损、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残缺不全的;

           第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标准地名是指符合地名管理相关规                               (五)地名标志设置位置不当的;

        定,并经市和区 (市)县人民政府或者专业部门依法批准的地名。                             (六)利用地名标志承载户外广告的;


           本条例实施前经市和区 (市)县民政部门认定,仍在使用的地                            (七)应当改正的其他情形。


        名,视为标准地名。
           标准地名自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由民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                                第五章 地名档案管理与公共服务
        以及专业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涉及地名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档案,加强对地名档案

             (一)地图、电话簿、企业名录等公开出版物以及地理信息系                     的管理。
        统和相关网站;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地名信息化建设,建立地名
             (二)公共交通站点、道路交通指示牌等公共服务设施;                       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地名数据库信息。

             (三)各类公文、证照及其他法律文书;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地名

             (四)报刊、图书、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的信息;                    公共服务体系,并向社会无偿提供地名信息查询服务。

             (五)媒体广告和户外广告;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互通与地名有关的基

             (六)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的各类规划,发改主管部门                     础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基础建设。

        审批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等建设项目立项;

             (七)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历史地名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报纸、期刊、图书、广播、电视、音像制
        品、电子出版物、官方网络平台及其他公开场合宣传、使用非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地名是指 1949 年 10 月 1 日前
        的地名。                                                 形成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名。
           第十七条 地名的书写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                           市和区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地名保护工作的领


        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                        导,鼓励和吸纳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历史地名保护和研究,并在政策
        布的 《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                                   等方面予以保障和支持。

           第十八条 住建主管部门在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                           第二十八条 历史地名保护应当坚持合理使用、注重传承的

        建筑物 (群)竣工验收备案或者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使用                       原则。

        经区 (市)县民政部门备案的建筑物名称。                                     对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在用地名的更名,应当严格控制。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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