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3 - 成都年鉴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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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史地名保护名录中不再使用的地名应当按照地域就近原则优先恢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 (六)项规定,住
          复启用。未被恢复启用的,应当采取挂牌立碑等措施加以保护。                         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 (群)公开使用未经备案名称

             第二十九条 历史地名保护应当纳入地名规划,并与历史文                        或者使用与备案不一致名称的,由区 (市)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相衔接。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文广旅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广告经营者、发布者
          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内涵地名的发掘保护工作,提出历史地名保                         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发布广告的建筑物名称与备案名称不一

          护名录,经专家评审、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后,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审                        致的,由区 (市)县民政部门移交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广告经营
          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者、发布者停止发布,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依法拆除或者迁移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地名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损坏地名标志的,
          所指称的实体,有关部门应当事先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制定地名保                         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
          护方案。                                                 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2002 年 1
          定的,从其规定。                                             月 17 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开宣传、使用未经                       议通过,2002 年 3 月 30 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批准的地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 《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



                        (2011 年 8 月 30 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1 年 11 月 25 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15 年 4 月 28 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 〈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5 年 9 月 25 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20 年 4 月 29 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20 年 7月 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市和区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同级国民经济
                           第一章 总 则                             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民生工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立独立运
                                                               行、规范便民的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协调机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当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事业的财政投入机制,将法律援助经费列
          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                         入同级财政预算,据实保障,确保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


          院 《法律援助条例》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结合成都市                      发展。
          实际,制定本条例。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 (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市和区 (市)县人民政                      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并对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                          附
          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服务机构以及法律援助人                         法律援助人员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录
          员,为受援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活动。                                      市和区 (市)县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人民法院、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统一派驻值班律师。
          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组织。                                      市和区 (市)县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群团组织、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                        高等院校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应当设立法律援助窗口,配备

          者以及其他组织的人员。                                          工作人员;区 (市)县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具备条件的社区居民委
             第四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
                                                                                       CHENGDU  YEARBOOK  >>>  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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