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5 - 成都年鉴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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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第二十条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
          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或者由申请人采取书面形式作出承诺。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人要求出具经济困                           第二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案件类型、法律援助人
          难证明的申请,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发出的申请人书面承诺协助核                         员专业特长、受援人意愿等因素,随机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
          查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出具证明或者                        律援助人员,涉密案件除外。
          回函;对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并说                           同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受援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
          明理由。                                                 派不同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承办。
             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成员、就业状况、家庭                          同一法律援助案件原则上由同一法律援助人员承办,受援人
          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                                        要求另行指派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                           第二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供法律援助,再进行审查:                                         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执业年限并熟悉刑事辩
               (一)距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时效届满不足七日的;                    护的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

               (二)依法需要立即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

          行的;                                                  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
               (三)因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九条 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

             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期                        当自作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
          限内补交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发现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员,并通知受援人。
          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由受援人支                           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提供法律
          付已实施的相关费用。                                           援助决定或者收到通知辩护公函、通知代理公函、通知法律帮助公
                                                               函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通知受援人,函告作出通知
             第二十二条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
                                                               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院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和条件告

                                                                  第三十条 对于盲、聋、哑人、外国人 (含无国籍人)和不通晓
          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
                                                               当地语言的受援人,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应当安排翻译人员。
          其近亲属、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三十一条 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
             第二十三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
                                                               由,不得拒绝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
          请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二十四小
                                                               援助事项。
          时内将其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并于三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
                                                                  法律援助人员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终止援助或者委托
          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
                                                               他人办理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
          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
                                                                  法律援助人员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应当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
          者近亲属无法通知的,应当书面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法权益,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不得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不属于本市受理范围的法律援
                                                               向受援人及其亲属收取钱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助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到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并提供
                                                                  第三十二条 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
          必要协助。
                                                               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有权要求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按照
                                                               以及法律援助人员和有关部门对其提供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有
          规定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供
                                                               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有权申请法律
          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书应当发送申请人。属于办案机关转交的
                                                               援助机构更换人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同时函告办案机关。
                                                                  受援人应当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
             决定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告知申请人
                                                               相关证据材料,协助、配合法律援助机构以及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
          有权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
                                                               律援助工作。受援人经济状况或者援助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
          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答复意见书,申请人                         时告知法律援助人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
          对答复意见书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                              (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刑事法律帮助;

          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内。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附

          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录

             第二十六条 负责受理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                             (五)已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需要进行的公证、司法鉴定;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一)是法律援助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符
               (二)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冲突、可能损                     合通知辩护情形案件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

          害受援人利益的。                                             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并将通知辩护公函和采取强制措施
             申请人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相关                        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抗诉书、申诉立案通知书副
          人员回避。                                                本或者复印件送交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
                                                                                       CHENGDU  YEARBOOK  >>>  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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