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9 - 成都年鉴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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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等市政基础设施损毁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 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需要停水、停电、停气或者中断交通的,应当经有关单位和部 经批准在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内施
门同意或者批准,并事先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工,并在施工现场进出口的显著位置公示 《夜间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外防护架应当采用具有阻燃功能 公告附近居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采取降噪措施,防治噪
的密目式防护网或者其他防护设施进行封闭,封闭应当高于作业 声污染,不得采取捶打、敲击、金属切割等易产生高噪音的作业
面且同步进行。 方式。
防护网应当保持整洁、牢固、无破损。
第二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三节 消防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建设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 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施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工单位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检查和督促。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负责下列建设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扬尘污染:
工作: (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喷淋、冲洗等防尘降尘设施,对
(一)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配备 驶离车辆实施冲洗,避免车身、车轮带泥上路行驶;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 (二)采取入库存放或者其他有效覆盖措施,妥善存放粉灰质
(二)宿舍、办公用房、仓库等临时设施的材质、平面布置、电 建筑材料;
气线路敷设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三)在施工作业停止后,对裸置场地和临时堆放的建筑垃
(三)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组织消防应急演练; 圾,采用密闭式防尘网进行遮盖或者实施绿化覆盖;
(四)发生火灾时,立即报告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并采取有 (四)配置专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和出入口的环境卫生维护
效措施,防止灾情扩大。 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施工现场内使用、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施工现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临空抛撒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第三章 施工现场污染防治 (二)在规定的限制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
(三)使用袋装水泥;
第一节 噪声污染防治 (四)无符合规定装置熔融沥青;
(五)焚烧油毡、油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物质;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法 (六)违反规定使用燃煤等非清洁能源;
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施工噪声污染,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省、市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五条 遇重污染天气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
施工单位应当将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设置在施工现场中 照市和区 (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落实
相对远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一侧的位置。在施工 各级预警下施工现场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现场装卸建筑材料的,应当采取减轻噪声的作业方式。
第三十条 本市中、高考期间,禁止夜间施工;考试当天,禁止 第三节 其他污染防治
考场周围施工现场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活动。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禁止施工的具体时间和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要求,由市住建主管部门决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其他区域禁止施 定,对施工污水、生活污水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禁止向饮用
工的具体范围、时间和要求,由县 (市)人民政府决定并提前向社 水源及河道、湖泊等水域排放污水。
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建设施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禁止在夜间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工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作土方回填。
的建设施工活动。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完成施工任务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临时设施,清运施工废料,做到工完场清。 附
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市或者
录
区 (市)县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夜间施工许可证》: 第四章 卫生管理
(一)因生产工艺要求需要连续施工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等市政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
基础设施,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健全施工现场卫生和防疫制度,落实各项卫生防疫措施,加强施工
(三)在三环路范围内实施基坑开挖以及相应的清运渣土、砂 现场卫生消杀消毒工作。
石装载作业的。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饮用水设施,并保
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 障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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