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6 - 成都年鉴2021
P. 706
文献·法规·文件 Literature,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Documents > > >
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涉嫌 第四十条 法律援助案件办结之日起三十日内,法律援助人
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办案机关联系人姓 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法律援助过程中形
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成的法律文书、相关资料整理归档,提交法律援助机构。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经审查合格的,应
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三日内,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 当在三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支付办案补贴。法律援助服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送交通知 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办案补贴发放给法律援助人员。
代理公函,通知其指派律师担任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诉讼代理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市或者区 (市)县司法行政部门
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承办法律援
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还应当将强制医疗申 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确定。
请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一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法律援助案件办结:
通知代理公函应当载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法定代 (一)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法律援助人员收到移送审查起诉告
理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办案机关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知书或者撤销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
第三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帮助 (二)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人员收到起诉书或者
不起诉决定书;
请求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提供
法律帮助,并将通知法律帮助公函和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副本或者 (三)刑事案件审判阶段或者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法律援助人
员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具有结案性质的法律文书;
复印件等材料送交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并为值班律师提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案件,形成裁决书、赔偿决定书、行政复
供会见、阅卷等必要的便利。
议决定书、调解书、和解协议等法律文书;
通知法律帮助公函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
(五)无相关文书的,义务人开始履行义务;
涉嫌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请求帮助的事项、办案机关联系
(六)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收到终止法律援
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助决定函。
第三十七条 在刑事法律援助事项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在
第四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监督
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在作出提起公诉、不起
管理制度,制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服务质量标准,开展法律援助
诉或者撤销案件决定后,人民法院在终止审理或者作出裁决后,以
服务质量检查和评估,并将检查和评估结果依法公开。
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机关办理后,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
应当在五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达法律援助人
第四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经受
员,或者书面告知法律援助人员。
援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依法作出缓交、减交、免交
第三十八条 在刑事法律援助事项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的
案件诉讼费、仲裁费的决定。
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判
司法机关、有关行政部门以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应当对法
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载明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名
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需要查阅、调取、复制档案资料、出
称、法律援助人员姓名以及所属单位等内容。
具证明等提供便利并免收所涉及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
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受援人,同时函告法律援助人员所在机构:
(一)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或者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法
第四十四条 受援人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律援助条件的; 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三)受援人另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受援人因自身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未向法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但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除外; 律援助机构报告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责令其支付不具备法律援
(五)受援人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 助条件后所产生的费用。
援助的; 第四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
(六)受援人要求法律援助人员为其非法目的提供法律服务的; 条规定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回函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回函的,由其
(七)受援人故意隐瞒重大案件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八)受援人拒绝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工作,影响法律援助事项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正常进行的; 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
(九)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后经审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
查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政务处分。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
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适用 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关于对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决定提出异议的有关规定。
受援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 第六章 附 则
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终止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终止后,受援
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再申请法律援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614 Ӯˤˤ୍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