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0 - 成都年鉴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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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现场设置的职工宿舍,应当保持整洁、通风,卫生条件、卫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生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第三十四条第一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
           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设置职工食堂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                        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令停止施工。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的行政处罚,由市或者区 (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实施;纳入城市管理
        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                       综合执法范围的,由市或者区 (市)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法律、                            第四十七条 市和区 (市)县人民政府及住建、城市综合管理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处理。                                        部门应当设置建设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公众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条规定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                        报和投诉。接到公众举报和投诉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
        构按照消防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处理。                              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或者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市、                              第四十八条 住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施工现场监督管理

        区 (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区 (市)县市场监督管                      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或者第                                          第六章 附 则
        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建 (构)筑物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                        当按照本条例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做好拆除现场安全、文
        二十九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明施工和扬尘、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 (构)筑物拆除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                        府另行制定。
        施工作业活动,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第五十条 本条例所称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期间。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夜间施工的,责令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1997 年
        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                        7 月 23 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
        施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议通过,1997 年 10 月 17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或者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
        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定》同时废止。






                                  成都市三岔湖水环境保护条例



                       (2020 年 6 月 16 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 年 7月 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前款所称三岔湖区域,是指三岔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集雨区
                        第一章  总 则                             域 (包含水体)和主坝 (副坝)的下游坡脚及坝肩外二百米以内


                                                             范围。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三岔湖区域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防治                           第三条 三岔湖区域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保护应当遵循
        水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分级负责、系统治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                          三岔湖区域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的保护应当严格落实河


        例》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                       长制的要求。
        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统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三岔湖区域的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                        筹协调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天府奥体公园建设管理等涉及三岔
        态的保护,水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湖区域水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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