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4 - 成都年鉴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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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 (七)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已经获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者安排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 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
对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法律援助资 (八)因见义勇为行为、实施志愿服务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
金使用管理、档案管理、宣传交流等事项。 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第八条 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接受 (九)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以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
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或者安排,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 事行动任务的军人以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军人、人
法律服务,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的遗属;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
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 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
亲属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参照军人条件执行;
第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服务的形式和范围,应当与 (十)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从业资格相适应。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法律援
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受法律保护。 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或者人民法院通知
法律援助机构为强制医疗被申请人、被告人指派律师的,法律援助
第十条 司法机关、有关行政部门和仲裁机构应当在各自的
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职责范围内,支持并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按前款规定通知辩护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如原告没有
支持和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以及企事业
委托律师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单位、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帮助符合法律援
法律援助。原告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
助条件的公民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对其免予经济困难审查,直接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司法鉴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对法
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学专业的教师、学生和其他
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者专业特长的公民在法律援助机构注册,作
第十七条 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
为法律援助志愿者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公民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申诉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立案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法律援助的申请条
后提出,由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件、程序和咨询方式等信息。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由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
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发展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赠。
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专门账户,接收单位和个人对法律援
其他法律事务的法律援助申请,由义务机关、义务人住所地或
助事业的捐赠。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财
者法律事务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政、审计、司法行政部门和捐赠人的监督。
区 (市)县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律援助事项
第十三条 市和区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
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冲突、可能损害申请人利益的,由市法律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法律援助对象 第十八条 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有权受理申请的,申请
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
第十四条 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
(一)符合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 受理。但是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由案件受理机关所在地的法律
(二)申请事项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审理或者处理; 援助机构受理。
(三)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无偿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法律援助事项受理发生争议的,由市法
前款所称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足 律援助机构决定受理或者依法指定受理。
住所地或者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住所地与受 区 (市)县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的法
理申请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有利于申请人的标准。 律援助事项可以报请市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经济困难审查: 第十九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书面形式提
(一)重点优抚对象 (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人员); 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
(二)纳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范围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 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或
特困人员、孤儿; 者按捺手印确认。
(三)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或者在救助管理机构接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受救助的;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代理的,代
(四)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老年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务工的农民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经 (二)经济困难证明或者能够证明其经济困难的其他材料,本
济补偿或者工伤赔偿的; 条例第十五、十六条规定免于经济困难审查的情形除外;
(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正在接受社会救济的; (三)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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