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0 - 成都年鉴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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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其收藏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文物依法设立博物馆。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 (市)县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陈列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
馆、文管所、文化馆、图书馆以及其他国有企事业文物收藏单位应 准进行考古勘探、发掘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勘探、发掘。
当根据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分别报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开
市、区 (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工前不进行文物调查勘探的,由市、区 (市)县文物主管部门责令
第二十七条 鼓励利用馆藏文物举办陈列展览,研发教育项 停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开展社会教育。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
借用、调拨和交换馆藏文物,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发现文物后不停工、不保护现场,造成文物损
报批手续。 毁的,由市、区 (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第二十八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应当报请有关 下的罚款。
文物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后入藏登记。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发现文物隐匿
第二十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 不报或者拒不上交国家的,由市、区 (市)县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
赠或者出借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当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修缮、迁移、
第三十条 市和区 (市)县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 拆除、原址重建不可移动文物的,由市、区 (市)县文物主管部门责
收的文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三十日内无偿移交国务院文 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主管部门、四川省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三十七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非国有不可移动
保管。 文物的所有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拒不承担保护维修责
第三十一条 鼓励博物馆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 任的,由市、区 (市)县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执行而造成不
业等合作,开展古蜀文明保护传承、古籍文献保护利用、三国蜀汉 可移动文物损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文化传承、革命文化传承弘扬等研究,用文物和研究成果弘扬传播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
天府文化。 将文物拍摄情况或者活动情况向市、区 (市)县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鼓励博物馆整合优势资源,积极参与国际文化、自然遗产合作 的,由市、区 (市)县文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项目,与国内外高水平博物馆建立协作机制。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鼓励博物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智慧博物馆,并根据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
自身特点、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推动优秀 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传统文化融入社区建设和市民生活。
第三十二条 鼓励文化文物单位开发文化创意和旅游产品, 第五章 附 则
丰富文化体验场景,推进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与创意设计、旅游、乡
村振兴有机融合,实现文化遗产资源社会共享和活化利用。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
(2014 年 4 月 29 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4 年 7月 30 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20 年 3 月 25 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 年 6 月 12 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
《关于修改 〈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据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
第一章 总 则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管理规范化、标准化, 销、使用、标志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方便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往的需要,根 第三条 地名管理应当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突出历史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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