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6 - 成都年鉴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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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及 (二)有害垃圾采用无害化方式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
标准规范,组织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的转运站、可回收 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物分拣拆解中心、有害垃圾贮存点等设施,并配置分类运输车辆等 (三)厨余垃圾采用产沼、堆肥等处理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
设施设备。 无害化处理;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服务单位等应将废旧家 (四)其他垃圾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处理单位采用焚烧、卫
具等大件生活垃圾运输至可回收物分拣拆解中心进行拆解、分拣 生填埋等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理。
和利用,经拆解分拣仍不能再利用的生活垃圾,应当实行无害化 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使
处置。 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有害垃圾收集至贮存点后,应当参照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进 第四十五条 市和区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厨余垃圾集
行处理。 中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并按照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
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在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 原则,推进厨余垃圾源头就地就近处理。
规定: 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厨余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分
(一)根据服务区域内投放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作业时间 类收集、密闭存放厨余垃圾;产生废弃油脂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
等要求,配备相应的作业车辆、设备和作业人员,按规定安装在线 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监管装置,并向社会公开服务电话、收集时间等; 鼓励机关、学校、企业、住宅小区等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减量
(二)作业车辆应当标示明显的分类收集、运输标识标志,并 和资源化利用。
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鼓励将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用于工业生产、园林绿化、经济作
(三)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洁 物种植等,提高经济效益。
作业场地; 第四十六条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实行户分类投放、村分
(四)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帐,根据区域生活垃圾的产生量确 类收集、镇分类转运、县分类处理的方式,纳入城镇生活垃圾管理
定收集频率、运输线路,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 系统。
况,并报区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 农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因地制宜采用生物处理等方式就
(五)使用密闭的收集容器、运输工具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 地或者集中处理。
得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对生活垃圾进行敞开式压缩、分拣、转运,不 第四十七条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
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六)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场 第四十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所,不得混装混运,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一)按照有关规定接收生活垃圾;
第四十一条 生活垃圾转运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
规定: (三)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一)按照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转运生活垃圾,保持生活垃圾 (四)处理过程中排放的污水、渗滤液、废气、残渣等污染物,
转运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环保设施设备,规范处理生活垃圾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实
转运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渣、噪音、粉尘、污水、渗滤液等,保证各 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
类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标准; (六)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三)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监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系统及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排放数据;
(四)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第七章 产业发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场所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 第四十九条 市和区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停放需求, 产业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在技术、财政、
在有条件的道路上设置清运车辆停车区域 (主干道除外)。 金融、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促进生活垃圾分类产业与现代制造业、
现代物流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智能信息等行业融合发展。
第六章 分类处理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和资源化利用产业园区,打造垃圾分类装备制造研发基地,建设集
第四十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 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管理咨询、金融服务等产业形态于一体的现
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要求生活垃 代化垃圾分类装备智造基地。
圾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分拣的,生 鼓励有条件的区 (市)县实行生活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危险废
活垃圾处理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其交付的生活垃圾,并按规定报告 物处理设施、可回收物分拣、拆解等场所的集中布局,建立生活垃
市或者区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圾协同处理利用基地。
第四十四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承包经
(一)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 营、租赁经营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
用企业进行循环利用或者再生利用; 输、处理以及资源化利用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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