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7 - 成都年鉴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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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第五十二条 本市鼓励和培育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作业、分类                        协议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
          物流运输、分类处理、分类设施设备制造、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产                        服务投标。
          业发展。                                                    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第五十三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分类产业集聚和整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
          合,引导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品牌为纽带,运用连锁经营等现                       定的行为向城市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诉和举报。
          代组织方式,整合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实现规模化经营、公司                           市和区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

          化管理。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
             第五十四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再生资源产品生产、销售和使                        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用,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                           探索实行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选聘社会监督员,参
          用机制,完善生活垃圾产业生态链。                                     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全过程监督。
             第五十五条 市和区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低附加值可

          回收物回收利用的扶持政策,引导、支持企业回收、利用低附加值                                        第九章 法律责任
          可回收物,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五十六条 市和区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再生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
          源回收利用信息平台,将可回收物种类、交易价格、回收方式予以                        定,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商务
          公布,促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与再利用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推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动线上线下回收、利用融合发展。                                         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关于塑料制品减量规定的,由邮政管理
                                                               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场
                                                               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第五十七条 市和区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                       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工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进行考核。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 本市实行区域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制度。市                        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
          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管理要求,结合人口规模及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各区 (市)县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计划                          第六十八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

          和人均减量目标,强化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执行情况监督。                          款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管

             各区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细化本区域生活垃圾减量和资源                       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
          化利用措施,推动落实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计划。对于总量控                         理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
          制取得显著效果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                                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市和区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在采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并完成相应的
          购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社会服务活动,经城市管理部门核准,可以依法从
          的内容、要求、标准作为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严格监督合同履                        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行情况。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或者第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                      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 《中
          生活垃圾经营性许可,遵守生活垃圾相关作业规范、标准及服务合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处罚。

          同约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或者第六项规定
             第六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等部                        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
          门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监管信息系统,并与商务、生态环境等管理信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息系统互联互通。                                             罚款。
             第六十一条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制定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
          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区 (市)县城市管理                       四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生

          部门备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做好相关                         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应急工作。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利用未经无害化

             第六十二条 市和区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附
          门建立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和执法联动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实现生                        所得,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录
          活垃圾监督管理信息、监测数据的及时互通和共享。                                 第七十二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
             第六十三条 市和区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

          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考核评估相关单位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不良经营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
          的履约情况,并将履约情况纳入城市管理信用评价监管系统,实行                        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服务许
          累计记分管理。                                              可证。
             对不良行为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                          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反服务合同约定的,
          输、处理的单位,相关单位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被解除                        城市管理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CHENGDU  YEARBOOK  >>>  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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