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8 - 成都年鉴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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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阻碍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人员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围堵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运输车 (一)低附加值可回收物,是指本身具有一定循环利用价值,
辆,或者阻碍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违反 在垃圾投放过程中容易混入其他类别生活垃圾,单纯依靠市场调节
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难以有效回收,需要经过规模化回收处理才能够重新获得循环使
法》处理。 用价值的废玻璃类、废木质类、废软包装类、废塑料类等固体废物。
第七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 (二)处理,是指为了减少生活垃圾的总量,使生活垃圾的成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分、特性和数量更符合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要求,进行的生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 垃圾源头减量、清扫、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储存、分类运输、分
定的,从其规定。 类处置或者资源化利用等相关活动。
(三)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
第十章 附 则 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
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
第七十六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等在经营服务过程 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其投放、收集、转运、处置等 第七十八条 本 条 例 自 2021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2019 年
环节具体操作规范,按照 《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5 月 1 日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的 《成都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
执行。 法》同时废止。
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2020 年 8 月 28 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0 年 9 月 29 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违法建设行
政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和重大复杂违法建设案件的协调、查处
第一条 为了有效治理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管理秩序,建 工作。
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区 (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
规划法》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 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前三款所列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行政机关,统称为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预防、制 查处机关。
止、查处等治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第二章 源头治理
的规定,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管线和
其他工程建设,包括下列情形: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属地责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 任制、巡查制度和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依法
划许可手续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予以制止。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 居 (村)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应当劝阻并及时向
划许可手续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查处机关报告。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严格落实施工材
建设的,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料机具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登记制度,加强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
(四)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 施工、装修改造活动的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法建设,并向街道办
第四条 违法建设治理应当遵循源头控制、分类处理、属地负 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查处机关报告。
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对经依法查处的违法建设,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
第五条 市和区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 当拒绝违法建设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和原料材料进入物业服务区
设治理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执法联动协调制度,研究解决违法 域,配合查处机关的查处工作。
建设治理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第九条 对经依法查处的违法建设,未经查处机关同意,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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